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危化新规落地!防爆潜液泵替代长轴液下泵守住安全红线


来源:欧宝官网    发布时间:2025-12-17 03:44:20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传统长轴液下泵泵体和电机分开,泵轴长,轴承承受径向力大,易偏磨,导致磨损、密封失效。在输送有毒或腐蚀性物料时,密封损坏会引发物料泄漏,威胁人员安全。而且,轴承磨损产生的局部高温,在输送易燃易爆介质时,极易引发火灾爆炸。2010年11月28日,辽阳石化污水池提升泵试运行时,就因泵轴摆动、轴瓦破碎,引发了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为此,中石油在2012年下发通知停用长轴液下泵。此次应急管理部将其列入淘汰目录,也还是为了逐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性,降低安全风险。详细的细节内容可咨询田经理:186#3098#1421。

  传统长轴液下泵的泵体和电机通常是分开的,电机部分放置在液面上,泵部分放置在液面下泵的轴线较长,因此泵的轴承承受径向力较大,易造成偏磨,导致轴承磨损、密封失效,在输送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过程中,因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损坏会引发物料泄漏,直接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此外,轴承磨损会在局部产生高温,输送易燃易爆介质时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2010年11月28日,辽阳石化对污水池提升泵(液下泵)带物料单机试运行过程中、泵轴发生摆动,致使轴瓦破碎,轴套和轴瓦研磨产生高温点燃了泵轴防护罩内的残油,引爆了污水池(污水中含有石脑油和柴油)内的油气,造成5人死亡。为此,中石油于2012年下发了《关于停用长轴液下泵的通知》。

  1.1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从事生产,产品、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不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对于不涉及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企业应该依据《关于切实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1.8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有评价应明确结论,最终结论明确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

  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3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3.1 设计单位理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6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具体见附件1二类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相应的变更资料,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2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企业的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工艺技术提供方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4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等事项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7.3 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建设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审查工作。所聘专家应当针对建设项目特点,涵盖总图布置、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电气仪表和安全管理等专业,且不得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7.4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性能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制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筑设计企业的决策机构决议等材料报送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查确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的建筑设计企业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9.1.1 建设项目。是指在限定的投资、时间和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使用效益)等目标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最大的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项目,即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养护、维护工程。

  9.1.2 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包括: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项目;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项目。

  9.1.3 改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填平补齐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现有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

  9.1.4 扩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建设与现存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项目;现有企业建设与现存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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