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大学生庙会兼职捡手机不幸坠入“无主化粪池”溺亡律


来源:欧宝官网    发布时间:2025-07-25 11:50:25

  贺建(化名)满含悲戚,声音哽咽地回忆起女儿生前的悲惨遭遇:“她当时正在旱厕那里找手机,没留意到旁边有个隐蔽的化粪池口,上面盖着腐朽的木板。她一脚踩上去,木板不堪重负,她就掉进了化粪池。这附近只有一处废弃多年的工地,平日里鲜有人迹,她即便大声呼救,也根本不会有人听到。”

  现年49岁的贺建来自甘肃省庆阳市,他22岁的女儿小贺在外省一所师范院校读大四,马上就要大学毕业,她怀揣着成为一名教师的梦想。

  4月2号,小贺在当地的一场庙会做兼职,出去上厕所的时候手机掉进了旱厕,他在捡手机时不小心掉进化粪池溺亡。过了好多天,辖区的警方和属地政府依旧没有把化粪池的管理归属告知家属,索赔的事情陷入了困境。

  贺建表示,在这边,每年三月底至四月上旬会举办传统的“三月三”庙会。他女儿向来独立自主,当时正读大四,课业负担相对不重,便打算去庙会上找份兼职,挣点钱贴补家用。他女儿通过线上兼职中介提前找好了工作,于3月29日开始上班。

  贺建提及的“三月三”庙会,乃是庆阳市西峰区颇具传统特色的小崆峒庙会,亦称作小崆峒“三月三”民俗文化节,举办地点处于西峰区董志镇。

  根据贺建的叙述,4月2日,女儿跟之前几天一样前往庙会做兼职,那天她的工作是在庙会里一处游乐设施处收取门票。贺建表示:“到了晚上她还没回来,我们报了警,也和庙会组织方取得联系,可还是没找到人。”直至第二天傍晚,在警犬的搜寻下,小贺的遗体在距离庙会东北侧大概300米的一个化粪池内被发现。

  贺建表示,依据现场的监控以及遗留下来的痕迹,能够初步还原当时的情形:在4月3日下午,小贺离开了庙会现场,来到这里上厕所。事发地点是传统的旱厕,小贺上厕所的时候手机掉进了旱厕,接着她回到会场找别人借了一把铁锹,又回到旱厕去打捞手机。

  贺建称,经过后续分析,她转到厕所后方,打算寻个恰当位置捞取手机,却没留意到有一口用腐烂竹胶板勉强遮掩着的深井,一脚踩空不慎跌入井中。小贺溺亡的地方是旱厕的化粪池,深度超2米,井口仅覆盖着一层约2厘米厚、已经朽坏的竹胶板。化粪池周边既无危险警示标识,也没有防护围挡举措,不了解此处环境的人很难察觉。旱厕附近只有一处被弃用多年的工地,小贺坠井后无人路过,即便呼救也无人能听见。

  小贺的死亡证明表明,她的直接死因是呼吸与心脏骤停,这是由溺水以及沼气中毒所导致的。

  贺建把事发现场照片提供给了记者,通过电子地图能发现,事发地的旱厕在距离庆阳市文化馆向东大概200米的一处工地旁边,疑似是该工地的配套设施。这个旱厕是用绿色铁皮围挡简单搭建而成的,化粪池井口直径大概50厘米,井口周边有几片腐烂的薄木板散落着。

  贺建表示:“这片工地已经停止施工多年,周边也没有标识来表明其归属。”他还称,这个遗留下来的化粪池口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就像一个“陷阱”。“事故发生好多天之后,这个化粪池口依旧无人处理,我们只可以从另外的地方找来一些厚木板,暂时将井口封住并加固,避免又出现意外情况。”

  4月28日,贺建再度回到事发地点,却看到旱厕已被拆除,女儿溺亡其中的化粪池也被仓促掩埋。

  贺建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透露,其女儿溺水身亡快一个月了,到现在公安机关都没能弄清楚工地和旱厕化粪池的主管部门与建筑设计企业是谁,也没给出一个合理说法,反倒让庙会方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企图平息事端,匆匆了结此案。

  贺建称,经镇政府与派出所协调,庙会的两家组织方以及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共同拿出五万元,作为对他家的补偿。然而去领钱时,派出所要求他们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若给钱的人日后起诉他们,需依据法院判决退还这笔钱。他表示,这种“各打五十大板”式的调解他们难以接受,他们期望找出真正的责任方,不能让女儿这样糊里糊涂地离世。

  贺建称,经镇政府与派出所“协调”得出的5万元补偿款,由庙会的两名组织人员樊先生和何先生分别拿出2万元与1.5万元,游乐设施的经营者马先生承担剩下的1.5万元。

  小贺离世,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贺建觉得,小贺是在工地旁边的旱厕化粪池里溺亡的,所以工地的建设方和施工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镇政府告知我,这片工地原本是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项目工程,然而海绵办却认为这片区域归镇政府管,和他们没关系,双方都感觉自己没责任。”关于该工地的归属问题,贺建也曾通过当地12345反映过,可并未得到确切答复。

  贺建给记者提供了一段他于董志派出所沟通时的录音,在录音里,派出所的一位负责人称,这件事已经调查明白了,“只要排除他杀就行,具体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你们去法院解决。”

  贺建表示:“如今各方的说法各不相同,派出所也不通知我们工地究竟是谁建造的,找不到化粪池的主人,我们该向谁索赔呢?”

  根据一份《招商委托函》可知,鉴于要举办2025年小崆峒“三月三”民俗文化节,董志镇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委托方,委托甘肃省嘉茂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A区的受托方,开展文化节的招商工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小贺在庙会工作时溺亡一事,联系到嘉茂达公司负责人樊先生。他称此次庙会有两家管理方,他和何先生分别负责不一样的区域,小贺在何先生负责区域兼职,她收取门票的游乐设施所属摊位也在何先生的区域内。而且,小贺溺亡地点在庙会会场外,所以樊先生觉得此事与自己无关,他没有责任。不过在事后,镇政府和派出所让他出2万元丧葬费,他出于人道主义予以同意,目前这笔钱还暂存在派出所。

  4月23日,记者与小崆峒庙会的另一位组织者何先生取得联系,何先生称不愿接受采访,若想了解相关情况,需向公安部门咨询。

  之后,记者与游乐设施负责人马先生取得联系,马先生表示,何先生租下了庙会场地,他以商户身份在那里设置游乐设施,收益会和何先生按比例分配。

  马先生称,何先生担心他这里营业数据存在造假情况,便雇了小贺来做兼职,专门负责收门票,4月2日是小贺到他这儿上班的首日。事发当日,小贺前往距离会场几百米远的地方上厕所,回来后表示手机掉进了旱厕,想借把铁锹去捞手机,还说不用别人帮忙。

  马先生表示,小贺拿走铁锹之后,直到下班,他就再也没见到过小贺。“那时她称已和家里人取得联系,我还以为她捞出手机就直接回家了。然而当天夜里,她的家长通过会场老板联系上我,说人不见了,我们把会场的几处厕所都找遍了,也没发现她的踪迹,直到第二天才得知她在远处工地附近的厕所出了事。”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峰区董志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这次小崆峒庙会是由区委区政府委托北门村委会组织举办的。不过,小贺不幸溺亡的地点并不在庙会举办范围内,事发地点旁边的工地属于庆阳市海绵办的工程,该工程已搁置多年,其实施工程单位为中铁二十一局。

  据这位负责的人介绍,事发地所在的区域先前已被从董志镇征收,由庆阳西峰民俗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当前董志镇政府在这件事情里仅承担协调工作。

  针对董志镇的这一表述,庆阳市海绵办的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通过现场核查以及查阅住建部门的有关的资料可知,小贺溺亡地点旁边的工地并非当地的海绵工程,而是原西峰区电力管线改造项目的工地,该地点距离海绵工程项目施工区域超过200米,和海绵办没有关联。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小贺不幸溺亡的化粪池是多年前西峰区一家招商单位留下的临时设施,所以相关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理应由西峰区政府承担。另外,小贺是庙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此次意外事件反映出庙会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所以应急管理部门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事情发生以后,董志镇政府和董志派出所在情况尚未调查明白时,就进行无端臆测,还告知当事人家长事发地的旱厕以及遗留工地归属海绵工程,这样的做法是极不负责的。”海绵办负责人称。

  哪个单位主管这个工地呢?为何它在此闲置多年,还留下一个“陷阱”?4月2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与庆阳市西峰区住建局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晓,需由相关领导给予答复,直至稿件发布,记者仍未得到回应。

  同一日,记者与董志派出所取得联系,就小贺溺亡一事进行询问。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派出所里由谁负责该事,得去打听一下。直至稿件发布,记者依旧没有正真获得回应。

  针对小贺意外溺水身亡这一事件,知名公益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活动的主办方与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主办方和组织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导致损害发生,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主办方和组织者要提前规划周全的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涉及车辆管控、现场秩序维持、人员撤离、配备安全的配套设施等方面,并且安排专人负责。要是没有依法报备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举措,从而引发事故,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就这一事件而言,小贺溺水身亡的地点在庙会外部,超出了庙会的举办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清晰规定,于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工作方面的缘故遭受事故损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此次事件而言,尽管小贺上厕所是在工作时段,且处于工作场地(真实的操作时,一般会对工作场地作扩展解释),然而小贺是因为捞取手机才掉进粪坑溺亡的,这一行为和工作并无关联。而该《条例》表明,认定工伤需要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很明显,小贺溺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是窨井这类地下设施致使他人遭受到了损害,而管理人无法验证自己已履行管理职责,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属于地下设施,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像实施工程单位这类化粪池的管理方,若未履行安全警示与防护的义务,存在过错,便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以旱厕属于公共场所这一角度而言,《民法典》第1198条针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设定了较高的安全保障标准。要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职责,致使他人受损,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发现,旱厕的主管部门、建筑设计企业没有在化粪池附近设置警示标识,也就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发出呼吁,该事件同样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施工方以及建设方敲响了警钟。日常的监管工作、设置显著标识等举措绝不能流于形式、沦为空谈;要谨记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容不得丝毫的懈怠与大意,要始终保持对安全问题的高度警觉,坚决守住安全这条底线,以此保障人们脚下的安全。(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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