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5起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欧宝官网    发布时间:2025-11-08 23:51:01

  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海应急守护”综合整理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5年7月7日,上海我德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可以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及《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应急行规〔2023〕4号)的规定,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上海我德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0日下午,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作业人员郑某某未按照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穿戴防静电鞋从事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裁量标准,2025年8月11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南路366号的地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厂区进港二楼北侧有工人正在进行自动分拣设备的安装作业,工作地点高度距离基准面3米多,约4米,现场有2名徐州帆康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彭某某、李某某,未佩戴安全绳实施高处作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该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2025年8月20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徐州帆康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徐汇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B3层一处隔油池进行实施工程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涉事隔油池被企业辨识为有限空间,存在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积聚、缺氧窒息等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作业前未按规定履行有限空间审批手续,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同时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企业该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决定,对企业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决定。

  2025年9月16日,上海齐钢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及《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应急行规〔2023〕4号)的规定,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上海齐钢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产品